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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农业大学院级教代会实施细则

2018-5-3 10:03| 发布者: Admin| 查看: 3355| 评论: 0

为了全面推进我校院级教代会建设,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,加强学院的民主建设和民主监督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等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《吉林农业大学院级教代会实施细则》。   

一、建立院级教代会的意义

随着我校事业的发展,各学院的管理职能越来越重要,功能也越来越完备,办学的自主权也越来越大。因此,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,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,发挥教职工的智慧和力量,促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同时,也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。其次,是加强和推进基层单位民主建设的需要,也是进一步完善各学院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。

二、院级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   

(一)教代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,教职工代表来自学院各个方面,涵盖了各个层次的教职工。

(二)教代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,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宜,学院应该认真实施、执行。   

(三)教代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。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对教代会作了明确规定,教代会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。   

(四)教代会与学院其它民主管理形式相互补充,互相促进。但教代会应成为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。

三、教代会的基本任务

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贯彻党的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;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,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,完成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服务等各项任务。

四、教代会在学院中的地位

教职工代表大会属于教职工民主管理范畴,它与学院行政管理相辅相成,互相促进。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
五、教代会应以教师为主体

国家有关法律规定,学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。教师在教代会中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:一是教职工代表构成中,教师代表应占全体代表80%以上;二是大会主席团中教师应占多数;三是教代会中心议题,大多数应是教学、科研等中心工作。

六、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

(一)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。教代会的议题、决议或决定的形成,各类候选人的产生等,要充分发挥教职工参与,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。决议或决定一经通过,各方面应当执行,任何人或组织不经教代会规定程序,无权擅自修改或否定。

(二)少数服从多数。教代会的表决或选举,应根据需要采取举手方式或无记名投票方式。到会代表、赞成票均须达到法定人数。

(三)平等的权利和义务。教职工代表在教代会上都是平等的享受应有的权利,履行规定的义务。

七、教代会的职权

根据学校教代会条例规定,教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四项职权:审议建议权、审议通过权,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。

八、教代会的审议建议权

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,讨论和审议学院发展、建设、改革等重大问题,如本院的办学指导思想、长远规划、年度计划、重大改革措施、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等。以上方面的问题在决策前,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,由教代会提出意见和建议。院长报告每年至少一次。

九、教代会的审议通过权

凡是学院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,规章制度、岗位责任制、创收分配原则和办法,教职工奖惩办法等,都要通过教代会审议并通过。

十、教代会的审议决定权

有些事项如涉及教职工集体福利等可由教代会审议决定。如果学院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,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;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,应按决定执行,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。

十一、教代会对学院领导的评议监督权

教代会民主评议学院领导,应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,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实施。评议对象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述职报告,并提交书面材料,之后由教职工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书面测评。

十二、教职工代表名额的确定

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学院,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学院教职工大会制度。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学院,可按教职工人数的30-40%左右比例选举代表。在代表总额中,教师代表应不少于80%,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应少于教师代表的20%。

十三、教代会代表的任期

代表实行常任制。任期四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代表无论是教代会开会还是闭会期间始终享有其权利,履行其义务。

十四、代表的基本条件

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在编职工,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。同时应具备如下素质:

(一)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拥护党的方针政策,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。

(二)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、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,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。

(三)遵守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,教书育人、为人师表。

(四)热心为教职工办事,作风正派,公正公道。

(五)密切联系群众,正确代表群众利益,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。

十五、教职工代表的选举

以系(教研室)按比例、无记名投票推荐候选人,并由总支审查后确立正式候选人。然后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代表选举,选举会议需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才能当选。选举工作由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进行。

十六、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

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:

(一)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(二)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。

(三)有权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,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。

(四)有权对学院工作提出询问,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。

(五)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、阻挠和打击报复时,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。

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:

(一)努力学习,贯彻执行党的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。

(二)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能力。

(三)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,认真执行和宣传教代会的决议,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。

(四)密切联系群众,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,做好群众工作。

(五)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,做好本职工作。

十七、教代会代表的资格审查

各单位党组织要对选举的代表进行资格审查。审查的内容是:选出代表是不是本院在编教职工;选出的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;选出的代表是否符合民主程序;选举过程中有没有不当行为。资格审查后要形成书面报告。

十八、教职工代表的更(撤)换

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(撤)换:

(一)违法犯罪,受到刑事处分。

(二)停薪留职、离开学校。

(三)长期出国、外借、病假、事假等,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。

(四)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。

(五)不能很好地履行代表义务。

更(撤)换代表要经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,过半数同意有效,并允许被更(撤)者到会申辩。由于更(撤)换造成的代表缺额,可按民主程序补足。

十九、教代会议题的确定

要紧紧围绕学院的教学、科研等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重要问题。每次大会确定的议题不宜过多,可以突出一、二个中心议题。

二十、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

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,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建议,在大会召开前可以征集提案,收到提案后要进行审核,立案、落实、再审、反馈。

二十一、教代会代表的法定人数

教代会的法定人数有两个含义,一是召开大会,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;二是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,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这里所讲的全体教职工代表,是指应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所有教职工代表的总数,包括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和因各种原因不能出席的正式代表。

二十二、教代会的办事机构为院工会。

二十三、学校其它二级单位的教代会可参照本细则实施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

吉林农业大学工会委员会

00四年五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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